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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治愈后故意扩大医疗损失,法院依法驳回其赔偿请求。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驳回了当事人的医疗费诉讼请求。原告肖伦刚、蒋永群、被告宋必雄是演金县牛寨乡新华村村民,是亲戚。宋有一次听说小伦刚不孝顺父亲,就想等一等,教训教训小伦刚。2008年2月7日,宋碧雄酒后到肖伦刚家质问为何不孝敬老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两人被抓,小伦刚的嫂子蒋永群看到了,上前制止。被抓时,宋碧雄打伤了肖和姜。当天,宋碧雄就把他们送到了当地某个地方的民间医生那里进行治疗。治疗两天后被送到四川筠连县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2月13日,被告的父亲将第二原告送往演金县医院治疗。住院2天,花了431.5元医药费。治疗后医生认为无明显疤痕,宋的父亲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治疗结束后,经当地治安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蒋永群损失600元;肖伦刚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被告立即履行了协议。之后,蒋永群、肖伦刚多次到演金县人民医院门诊买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98.8元。2.原告购买药品后,再次向被告寻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将宋碧雄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两原告所受伤害经医院治愈后,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赔偿金。事后,二原告不守信用,擅自到医院门诊买药治疗。提供的门诊购药发票没有处方和医生诊断单,无法证明确实是治愈需要。因此,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不合理,属于故意扩大损失,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更多关于:关于故意扩大医疗损失索赔的反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客服,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律师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