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更关心交通事故投诉的问题。该网站通过网络整理交通事故投诉的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原告卜某,男,汉族,26岁,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被告徐某,男,汉族,24岁,住晋江市安海镇。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晋江市安海镇。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住址:简要认领:1。判令被告徐某、徐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8749.3元;2.判令被告徐某、徐某某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结合等级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书计算)及鉴定费;3.责令第三方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事实和理由:2006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一辆双排皮卡车(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人徐某某)沿省道308线由高速至赊店至事故发生路段。牟鹏驾驶摩托车后接原告卜某,皮卡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认定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彭某、卜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过错责任。故原告入住晋江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左踝软组织重度挫伤。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用1199.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6650元(2006年2月22日至2006年7月5日共133天);住院补助4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要3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合计:28749.3元。此外,由于原告已经伤残,被告还需要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结合等级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书计算)和鉴定费。因被告徐某某是事故车辆闽C/A9607的所有人,两被告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民事诉讼法》,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致晋江市人民法院证人: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申诉的更多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客服,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律师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