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依据《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贷款数额达到50-10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贷款数额达到300-5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认定的问题,下面由卓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贷款数额达到50-10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贷款数额达到300-5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认定的问题,下面由卓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如何认定的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1)贷款数额达到50-10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
(2)贷款数额达到300-5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法律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依据《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贷款数额达到50-10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贷款数额达到300-5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卓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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