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23律师网整理了《关于通过网络办理人民法院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第一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无罪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最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办理赔偿案件的机关。
第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受理赔偿申请的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抄送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的机关负责审查相关法律文书的证明材料,提出决定赔偿与否的意见,起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格式附后)。决定赔偿的,同时单独出具连带赔偿数额清单,并将上述材料送另一赔偿义务机关核准。另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同意的,应当加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印章,并将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送交办理赔偿案件的机关,由该机关一次性支付赔偿请求人。
第五条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六条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第一审人民法院。正在办理赔偿案件的,应当中止,中断审理期限。再审改判的,应当终止正在办理的赔偿案件。已经作出赔偿决定的,由原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予以追回。
第八条共同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因侵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另案处理,由侵权机关负责确认和赔偿。办案机关不是侵权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侵权机关申请确认和赔偿。[第页]
更多关于:关于办理人民法院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详情,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客服,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律师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