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的借款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是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前的共同债务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解决。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无法达成,那么就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具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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