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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2008年8月10日,陈芳(化名)与江西某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往四川九寨沟旅游。2008年10月1日,陈芳按照旅行社的通知去旅游。旅游进行到第二天下午,陈芳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前往九寨沟,违反了车辆安全运营规定。撞车后,她失控翻车了。公安局交警部门表示,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交通事故,全部由旅行社负责。陈芳是重伤者之一。经司法鉴定,陈芳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此,陈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残疾赔偿金,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
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陈芳的诉讼请求。
声明
法院认为,陈芳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在提供旅游运输服务过程中,未能保障陈芳的生命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故判令被告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支付原告陈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原告陈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西翔宇律师事务所匡贤平律师认为,本案争议有两个焦点:一是本案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第二,案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原被告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车辆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时,当事人有选择案由的权利。由于本案原告陈芳选择了起诉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原告不能在违约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的赔偿标准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包括交通事故发生时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反,如果本案原告选择起诉侵权,可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闫丹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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