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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县法院近日宣判首例因医疗事故导致植物人状态案,判决被告綦江县某医院赔偿原告蔡某某误工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54557.11元,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8年4月15日上午9时,原告蔡某某因痔疮到綦江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4时,被告进行痔疮手术时,被告麻醉师给原告进行骶管麻醉,原告喊疼。被告改用异丙酚静脉麻醉,继续手术。下午5点45分,原告呼吸心跳骤停,被告对原告进行抢救。因病情未见好转,被告将原告送綦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治疗,原告病情仍未好转,现处于植物人状态。经鉴定,医疗行为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生负全责;原告蔡某某目前一级伤残;鼻饲管和成人纸尿裤需要定期更换,需要配备防床垫床垫;完全靠护理,护士的数量是两个。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在治疗原告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被告的医疗过失是导致原告成为植物人的直接原因,医生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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