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诉讼中处理被告主体不当的方式包括告知原告变更被告或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驳回起诉等。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天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当的处理方式
1. 若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2. 若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3. 若应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为被告。经过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则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则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若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则共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证据或逾期提供且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若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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