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更关注的是事故发生一年后能否申请工伤的问题。本网站通过网络整理了事故发生一年后是否可以申请工伤的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正文:事故发生一年后,还能申请工伤吗?案例一:北京:一年多后要求认定工伤逾期,被拒。1997年3月19日,王到北京一家精细化工厂上班。同年3月30日,王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确诊为高位截瘫。2004年12月2日,王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受理王的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限额。王不服,于2005年1月24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为此,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03010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103010第21条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王于1997年3月因工负伤,直到2004年12月才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因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当地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保险条例》号。第二个案例是福建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一名民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组织员工到福建东山岛旅游。在单位组织的“子弹射击比赛”体育活动中,方的右眼意外被塑料导弹击中,导致右眼晶状体破裂,虹膜100%脱落。2004年8月,方向莆田市涵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被告进行工伤认定。2004年12月,劳动部门认定方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事故。证券营业部不服,认为第三人在旅游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致右眼受伤,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期限,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根据工伤性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邗江区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该案审判长说明了判决理由。本案是对工伤性质的特殊认定。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履行职责受到的伤害。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51号1997年6月6日对《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答复,2004年1月1日以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不予受理通知》、《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认定时效的问题。【法律说法】:两个情况相似的案件,一个在南方,一个在北方,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或许根本原因在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4条的理解不同。“本条例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如何实施《条例》
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经研究,我们对你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申请时限的理解没有不同意见。”根据“国法秘函〔2005〕39号”文件精神,《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条例》生效前受到工伤的职工,不作工伤认定一年的限制,即没有规定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利益、扩大社会保障的立法宗旨。但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做法,与“国法秘函〔2005〕39号”文件精神相违背,无疑是对《条例》过于机械的理解。这种“照葫芦画瓢”的行政作风应该及时纠正,让更多应得工伤救济的职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有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事故发生一年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如需了解更多信息:事故发生一年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客服,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律师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