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更关注工伤赔偿的标准和法律依据项目。该网站通过网络整理工伤赔偿的标准和法律依据项目的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本文介绍了工伤赔偿的标准待遇。
第一,医疗保险福利
(1)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医疗费用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在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食品补贴第4款
1.标准:公司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第4款住宿和交通费用
1.标准:本单位员工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应提交经办机构认可。
(4)第六款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签订服务协议;(二)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第三十条辅助设备费
1.标准:按照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要求: (一)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6)第三十一条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一条。
1.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照顾。
一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为当地全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带薪停工期间如需看护,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费用第三十六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被确认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
二。残疾保险福利
(1)残疾补助金
1.标准:本人工资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医疗。(2)残疾人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
(2)伤残津贴
1.标准:第一级本人工资的90%;第二级我工资的85%;三级工资的80%;四级工资的75%。
2.要求:(1)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ol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职工本人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残疾补助金
1.标准:七个档次12个月工资;八级10个月工资;我九级八个月的工资;我六个月的工资。
2.要求: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四十三条。
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三。第三十七条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1)丧葬补助
标准: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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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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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page]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29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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