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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认定为属地管辖还是整体管辖?
介绍了工伤认定的管辖,工伤认定承担诉讼风险,影响工伤赔偿金额,有必要明确其管辖。
某外地建筑企业在北京承包工程时,施工单位员工与北京村民共同完成工程,导致村民发生工伤事故。伤者向北京市某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认定为工伤。施工企业不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诉讼。结果法院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越权,决定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的理由不是伤者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施工企业注册地不在北京。《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配套文件规定,工伤认定以企业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的属地管辖为准,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工伤。
本案涉及工伤认定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地方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管辖。但也有一些地方是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比如重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工伤申请得不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情况,都是以当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一方面,谁决定谁承担诉讼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企业的工伤保险在企业注册地统筹,工伤保险待遇也将由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那么就存在一个认定结果是否被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保机构认可的问题。
比如,1999年,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曾在北京认定一名深圳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伤,后来遭到深圳企业的反对,称此人不是其员工。但是北京的机构也改变了态度,不承担工伤责任,使得这个人的工伤认定没有了意义。此后,北京市出台了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地应由统筹地管辖的规定。
(1)近期,劳动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权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日益突出。
主要是因为全国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统筹方案,各地的工伤保险统筹方案也不一样。
一方面,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待遇的支付,也就是基金的支出。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也没有脱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控制和影响。因此,基于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导思想作用于工伤性质的认定,导致工伤认定的属地管辖或整体管辖分离。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