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更关心的是当今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本网通过网络整理了当今生活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意义。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精神赔偿的一种,总是被人们忽视,那么是否可以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号文确定,由原来的保护部分人身权、人格权扩大到保护人身权、人格利益。由于我国法律已经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具体、准确的界定,本文将结合本解释对其进行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第7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号(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1.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自由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权,非法脱离被监护人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犯死者人格权或者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丢失或损坏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回放]
200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夏姬村一村民家门前花园附近,程某某因琐事与戴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殴打。殴打过程中,戴某某咬了程某某的左耳。经法医鉴定,程某某左耳损伤构成轻伤十级伤残。2010年4月20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6日,周某某向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戴某某,要求赔偿残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元。
[案件纠纷]
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和伤残赔偿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刑事案件审结后是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程某某另行提起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
第一种观点认为,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原因如下:3360
1.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据此,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一致,故2000年12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再适用。[第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不排除因犯罪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03010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惩处,并根据情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03010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均为授权规格,非独家规格。103010第77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排除在程序之外,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对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被害人进行赔偿是时代的要求,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
最后,虽然刑事被告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理解为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但不影响被害人对被告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具体原因如下:3360
首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严格界定了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即经济或物质损失。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因此,《刑事诉讼法》、《刑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侵犯人身权”是指民事侵权的内容,适用于民事侵权的范围,不包括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并不冲突。
再次,从根源上讲,本案代某某之所以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其犯罪行为,并不是由于其民事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本案支持程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刑事被害人不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起诉民事诉讼。从而导致同一案件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产生了不同结果,不利于社会的公平。[page]
[案件判决]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最终采信第二种意见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作如下判决:
程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代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程某某遭受的物质损失,程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不属于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程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本判决书现已生效。
来源:123律师网
更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在生活的标准的详情,请咨询本站专业客服,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律师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