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那么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有哪些?
一、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小额贷款公司,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亦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
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二、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虽然在第二项规定了“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但没有明确可以抵押的动产的范围。
三、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虽然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但是在抵押期间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时候,可以折价、摆卖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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