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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哪些侦查行为?有哪些职责?

2020-08-17 14:53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哪些?公安机关的职责有哪些呢?
 
一、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主要有哪些
(1)主要的侦查手段包括案件发生后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对于周边证人的询问,对于案件现场的勘验和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后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有相关证据需要调取,可以申请搜查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进行搜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在逃,可以发放通缉令进行通缉等等。
(2)侦查人员要求搜查并不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某处,还可以是其他人,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搜查之前出示搜查证件,但是事情紧急,例如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遇到对方携带凶器等危险物品的,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要求有相关其他人员在场,例如被搜查的人的家属、同事、邻居等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在场,作为是对搜查过程的监督。
(3)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是侦查人员进行的,并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单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防止多人串供。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为了保证安全,应该就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看守所已经在内部专门开设了审讯室,减少运输途中的不确定性。在讯问内容上要求不得使用诱导性语言,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整个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并且在笔录中标注清楚。
(4)当询问案件证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时候,地点可以比较灵活,可以在现场询问也可以到公安机关内部询问,但是询问是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的,并且不能向证人或者是被害人透漏案件情况或者是个人对案件的想法,侦查人员应当是以一个客观中立的角度参与案件。询问证人要求是单独进行,一个证人一个证人的说,多个证人互相有交换信息产生误导的可能。
(5)对于已经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需要抓获的,如果发现对方的踪迹是在本地区,可以直接发出通缉令进行通缉,但是实际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跑区域都会超出本区域,在这种情况下签发通缉令就要求请上级机关发布,并且通缉令不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的,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发现证据已经基本落实,可以批准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发布。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主要职责:
(1)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执行逮捕,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意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
(7)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监督和考察。
 
其实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不止上文所述的哪几种,警察可以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网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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