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注的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本网站通过网络整理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医疗,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期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
10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为三个月的,累计计算六个月内的病假时间;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患有医生或者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并患有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的难治性疾病,医疗期满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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