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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金暂行规定。]115号【发布日期】1997年4月28日【实施日期】广东省企业职工节日待遇和死亡抚恤金暂行规定(粤府[1997]115号1997年7月1日) (一)春节放假3天;(3)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4)国庆节放假两天。其他节假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根据企业计算的时间长度: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休假5天;五年不满十年的七天;已满10年未满20年的,为10天;20年以上的14天。三。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10天。如果已婚职工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可以根据距离给予距离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行支付。四、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配偶父母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如需参加异地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采取旅程请假,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5.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个地方,公休期间不能回家住一天一夜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未满原规定休假天数的年休假天数可以补休。差旅费按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产假3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晚育(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5天。领取《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男方给予10天护理假。七、员工享受假期、年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八、按国家规定可以出国、出国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年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节假日在公休日,不另计假期天数。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企业按上述标准发放死亡抚恤金待遇,但对社会保险支付有规定的除外。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工资一个半月。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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