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更关注婚前婚后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差异。本网站通过网络整理婚前婚后所购公房产权差异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案情简介:
李健和王明于1994年结婚,之后他们住在她丈夫李健的家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妻子王明领着儿子住进了出租屋。因为担心房子,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4年,受不了的王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由自己抚养,并索要一半房款。李健也同意离婚,孩子可以直接由王明抚养,但他要求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因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当事人李健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的一套公有住房。但婚前,李健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取得了公房的租赁权,婚后以售后公房的形式成为了产权房。
律师解释:
目前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与售后公房有关。一般情况下,公有住房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所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但在实际处理中,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转让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忽视原方租赁时使用权的价值是不公平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由于原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离婚分割产权时可以忽略原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附加其他条件,比如受让人必须服务一定年限,受让人损失一次性住房分配资金等,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对待。
2.对于婚前夫妻一方父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作为产权购买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可以直接按共同财产分割。
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以支付个人财产对价取得,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产权。因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有住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归当时租住的丈夫或妻子所有,产权房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适用条款: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后作为产权购买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律师提醒:售后公房产权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有本质区别。在2004年4月1日生效的《婚姻法》号司法解释中,对售后产权问题也有专门规定,即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而言之,婚前购买的产权是个人财产,反之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后来离婚,房子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婚前和婚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