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更关心的问题是简单介绍破产和解的发展。该网站通过网络整理了破产和解发展概况的相关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破产和解制度最早出现于1673年的法国。1807年的《商事条例》也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的内容。但作为一种防止破产的结算制度,于1883年《法国商法典》年首先在比利时确立。为了避免传统破产制度给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后果,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纷纷效仿,制定了单独的解决办法,与传统破产法保持同步。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破产改革运动,各国相继建立了企业救助和重建重整制度。1978年生效的美国《破产改革法》特别规定,一旦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对债务人唯一追索债务和行使担保权的诉讼将自动停止。而且,实际拥有该财产的债务人或者其财产代管人在整顿中持续经营期间有权使用和处分该财产,持续经营产生的无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部法律实施后,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而破产清算案件数量相对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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