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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谁承担责任

2021-09-03 18:1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公益诉讼是我国一种特殊的诉讼,例如产品缺陷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损害众多公益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什么人承担司法责任?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种特殊的诉讼,例如产品缺陷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损害众多公益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什么人承担司法责任?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谁承担司法责任
 
  公益诉讼案件如果是由检察院办理的,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二、公益诉讼的特点
 
  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
 
  (2)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确有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辖权及依公益诉讼程序审理。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多样化与时代性特点所决定的。
 
  (3)程序机制上与普通私益诉讼程序不同。应当适用非讼法理,而不是诉讼法理,法院应当依照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受到限制,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采取法院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对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应当限制适用。
 
  (4)公益诉讼当事人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往往存在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非统一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如果需要24小时法律援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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