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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限如何界定

2021-09-15 10:0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签订借款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债务人要按约定偿还债务,如果逾期不偿还债务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而还款要确定还款期限,那么主债务履行期限怎样界定?卓律网在线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签订借款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债务人要按约定偿还债务,如果逾期不偿还债务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而还款要确定还款期限,那么主债务履行期限怎样界定?卓律网在线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主债务履行期限如何界定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时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视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1)债权本息;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4)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需要24小时法律援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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