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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如何确认

2020-08-05 14:0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根据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

  根据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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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三、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在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应该进行鉴定,只有确定了相关医疗事故的等级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实,我国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怎么确认这一问题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方式一共有以上3种。比如医患双方都共同委托当地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次就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再有就是,法院指定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
    怎么确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鉴定又了两个条件:
    (1)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前两级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已经做过。中华医学会是不可以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级,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
    (2)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符合“重大、复杂、疑难”的标准并不容易,因此,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的数量是极少的。
    一般的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是很少能够进入到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范围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对于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要报太多幻想,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看,中华医学会基本上是不可能接受地方上的、全国各地的案件,如果想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把鉴定的精力放在市县、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上。
    以上就是卓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怎么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谁申请的全部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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