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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小静诉北京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侵犯人身权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因学校在接受家长委托后未能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教师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故被终审法院判决向小静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退还小静及其家长的经济损失、学杂费等12885元。
对于未成年学生小静与北京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之间的人身权及教育管理纠纷,本报曾于2001年5月、6月连续报道,随后追踪报道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引发了读者对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的热切关注。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小静的离开属于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离校的行为。学校对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小静及其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小静及其父母上诉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在北京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这种封闭式学校中,学生家长将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时,学校与家长对子女建立了一种委托教育和管理责任的关系。因学校不积极履行义务,对委托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小静班主任刘在未经小静监护人同意、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小静的信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构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责任。小静及其父母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返还剩余学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其合理部分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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