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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庭具有管辖权吗

2021-11-02 17:04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即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两类,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都具有哪些职权呢,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困扰的问题。卓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等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即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两类,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都具有哪些职权呢,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困扰的问题。卓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二、如何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
  
  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综上,当事人打行政官司的时候要找对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以上就是卓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行政法院管辖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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