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注的是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并存的问题。123位律师通过互联网整理了如何应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并存的信息。我们来看看详细的介绍。
63岁的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李波,2005年1月被某医药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录用为职员,月薪2000元。2005年10月16日,李波骑自行车上班时,被19岁的张骑摩托车撞倒。李波多处受重伤。交通部门认定事故,李波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无证驾驶的张某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波在医院治疗2个月后,花了43000多元医药费。出院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张某无力赔偿,李波要求医药公司按照工伤事故进行赔偿,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9.6万余元。医药公司认为李波应当向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赔偿,拒绝了李波的请求。李波聘请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李波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第14条,第7条,《工伤保险条例》。医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决定驳回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医药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李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医药公司的银行账户,从医药公司的账户中划拨了9.6万余元给李波。
劳动者的工伤与第三方有关。比如劳动者外出工作,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第三方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显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民事侵权赔偿。同一工伤事故既有民事赔偿又有商业人身和人寿保险的,按照民事赔偿或者商业保险赔偿与社会工伤保险赔偿的顺序办理。除医疗费、丧葬费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劳动者先行处理工伤事故,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取得了劳动者向对工伤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以混合模式处理,即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替代民事赔偿。但是,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工伤的,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波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肇事者张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在这种情况下,李波有权享受与工作相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