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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法对业主权利哪些规定

2021-11-03 15:28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人选择在大城市里面买房,一般来说城市买房的时候是可以拥有相关的权利的,一般享有业主该有的权利,但是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那么关于民法典物权法对业主权利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卓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人选择在大城市里面买房,一般来说城市买房的时候是可以拥有相关的权利的,一般享有业主该有的权利,但是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那么关于民法典物权法业主权利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卓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物权法对业主权利哪些规定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民法典物权法对业主权利包括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如果业主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话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也可以进行协商决定。希望大家明白。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卓律网相关物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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