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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行为中多次怎么认定

2021-11-11 16:14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对于违法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且有的人是属于多次违法行为,这是要进行认定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多次怎么认定呢?下面就由卓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对于违法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且有的人是属于多次违法行为,这是要进行认定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多次怎么认定呢?下面就由卓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违法犯罪行为中多次怎么认定
  
  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多次犯罪会怎样处罚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通适用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方面:
  
  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
  
  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
  
  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然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卓律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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