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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出现什么情形

2021-11-17 10:41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节目的播放方式有录播、直播等,而录播的节目,一般是提前制作好的,未成年人节目在制作的过程中,有些情形不得出现,那么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出现哪些情形?卓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节目的播放方式有录播、直播等,而录播的节目,一般是提前制作好的,未成年人节目在制作的过程中,有些情形不得出现,那么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出现哪些情形?卓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出现什么情形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的过程中,不得出现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等情形。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7、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
  
  8、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9、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0、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1、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进行制作时,在制作的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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