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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00:40:52 阅读量: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夫妻一方的主张有效。
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有效。
解析:
亲子鉴定是高度个人化的,所以法律和法院一定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因此,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亲子关系的确认包括两种情况: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和存在。经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夫妻双方必须履行赡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如生活费、抚养费、教育费等。如果确认没有亲子关系,则免除上述法律义务。此外,亲子关系的确认对夫妻关系的情感维系和孩子人格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前条列举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提起确认请求权的权利人,以及相关的证明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亲子关系确认的可操作性解决方案。
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根据本解释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相关证据,对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后,法院才能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具体条件如下:第一,申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即在当事人申请确认不存在的亲子关系已经得到一定程度证明的前提下,如夫妻分居反目、丈夫无生育能力、子女肤色不一致等。而如果另一方配偶拒绝配合,只有在亲子关系不能明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否则,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法院不能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为由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二是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果申请的相对政策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相反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即不存在亲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可靠的依据,法院不能因为对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第三,对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对方拒绝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根据本解释第二款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是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申请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申请人必须是私生子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第二,申请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履行一定的举证责任。即申请人需要完成一定的举证责任才能让法官心里有底气,并在此基础上可以请求亲子鉴定。第三,申请人的对应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对方拒绝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可以推定不利事实,即确认亲子关系的事实是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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