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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05:31:43 阅读量: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的成立有相对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严重过错的法律行为,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严重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配偶和另一人之间的婚姻;(2)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成员,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3)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家庭成员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是一个限制性列举条款,不能用来扩大对法律过错行为的解释。这四种过错行为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它们都被《婚姻法》第3条明确禁止,都是严重过错行为。此外,还有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2?另一方没有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另一个必要前提。所谓“无过错”并不意味着对方没有过错,而是具体指对方没有实施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其他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与他人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另一方有过错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3?离婚一定是由严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4?无辜的一方必须受到严重过错行为的伤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在离婚时赋予无辜一方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法律所特有的。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
长度要求损害赔偿必须由无辜的一方提出。无辜一方未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干预和处理离婚案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辜一方是与犯罪一方有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和无效婚姻中的“配偶”,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因此他们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这件事必须归咎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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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的主体,其他人,如重婚或与配偶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3?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辜一方的专有权利。权利是否行使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决定之前不得转让或继承。但是,权利一经行使,就与普通债权一样,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转让和继承。
[相关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20010428]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诉讼离婚中,当事人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不清楚在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是否有任何离婚损害索赔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有关一方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请求,或者如果请求是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将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是否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离婚后能否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对此,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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