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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5 00:57:58 阅读量: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并在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若干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为准。
2.立遗嘱人的遗嘱必须是真实的,立遗嘱人在无意识状态下立的遗嘱也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行为人在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遗嘱人此时已经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且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清醒,以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先生提供的遗嘱没有时间立遗嘱,无法判断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意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象合法:
1.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范围以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为限。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公民在立遗嘱时只能享有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如果他们处置不属于个人的财产,则无效。《继承法》第26条规定,“如果遗产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当遗产在分割,时,其他人的财产应首先分开”。
2.本案被继承人张、于1940年结婚,其妻于1992年8月3日死亡。李越死后,没有一个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他们都应被视为接受了继承。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不在分割,的,共同继承”。因此,被告母亲李越留下的财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分享。本案中,被继承人明显处分了遗嘱中与妻子共有的财产,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将部分或全部无效。
(3)内容合法:
遗嘱是指在遗嘱存续期间之前,依法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案被继承人立的遗嘱对财产的处分模糊不清,违反国家法律。被继承人将东直门11号房产作为被继承人的“旧居”并保存下来供后人纪念的,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进入。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被继承人的财产没有受到处分,处理财产的方式违反我国法律,遗嘱人处理财产无效。
2.东风巷23楼601室的物业协议不明确,“产权仍公开”的含义不明确。房产是“给保姆刘的,因为她没工作没房”,原告一直从事个体经营,赚了不少钱。但被继承人认为只有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才算工作,因此判定保姆可以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在房子里生活一辈子。被继承人的这种认定与现实相差甚远,也与其真实意思不符,这种约定对其他继承人是不公平的。
3.遗嘱对押金和字画的处分也不明确,如“押金归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分赃”。“不准出卖财产,以私有财产论”,死者的这些陈述并不涉及遗产处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产权问题分割。被继承人没有明确的财产处分请求权,所以这种财产处分实际上等于没有处分权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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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和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4)法律形式:
遗嘱可以采取自写、代理、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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