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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衢州合同问题律师单务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是怎样的

2020-09-23 08:53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人们在进行交易或是约定时,都会签订合同。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它们有所不同。那么单务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是怎样

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人们在进行交易或是约定时,都会签订合同。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它们有所不同。那么单务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是怎样的呢?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咨询衢州合同问题律师单务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是怎样的
单务合同违约并不需要像双务合同那样承担违约风险,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也不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违反合同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
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
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以履行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和依赖关系,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之间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特殊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显然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负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
 
咨询衢州合同问题律师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单务合同违约并不需要像双务合同那样承担违约风险,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也不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违反合同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衢州合同问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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