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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衢州婚姻家庭律师担任安全监护人有哪些条件

2020-09-23 09:20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我国是一个劳动和制造行业都很发达的劳动型大国,劳动人员和相关生产人员都很密集。为保障劳动人员的工作安全,法律上设置了安全监护人,那么担任安全监护人有哪

我国是一个劳动和制造行业都很发达的劳动型大国,劳动人员和相关生产人员都很密集。为保障劳动人员的工作安全,法律上设置了安全监护人,那么担任安全监护人有哪些条件?关于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咨询衢州婚姻家庭律师担任安全监护人有哪些条件
新安法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安监部门的职责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安监部门到企业检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检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地方政府领导、甚至有的安监部门负责人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将安监部门视为“全才”。
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
2、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
3、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衢州婚姻家庭律师关于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所以,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监护人,或者取消对方的孩子监护权。如果确有变更事由,应由法院依法变更。
一般说来,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孩子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衢州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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