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刑事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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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无罪辩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它涉及到行为人是否会被定罪量刑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要做无罪辩护,需要从犯罪事实、证据等方面着手,刑事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下面卓律小编来给您详细解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X女士的委托,指派本所郝兴利律师担任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斟酌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本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
  一、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被害人对自己被打经过的描述如下:
  在2008年询问笔录中:“赵XX的儿子朝我左脸打了一拳,又用巴掌打我左脸部靠近耳朵的地方。”
  2009年12月20日的笔录中:“赵XX打了我左耳前一下,我没注意是打了一拳还是一耳光”。
  2011年6月3日的笔录:“赵XX用拳朝我左脸打了两三拳,我接着就被打倒在地晕倒了。”
  根据上述笔录,被害人是被拳头打的还是巴掌打的?打的部位是左脸还是左耳?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作为案发时的亲身经历者,其关于自己被打经过的陈述应当具有客观性、唯一性;而本案中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作为证实被告人打伤被害人的证据不够充分。
  二、本案证人管某的证言不能采信。
  证人管XX的三份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证实本案的案件事实。
  1、管XX在案卷材料有这样的证词:“2008年10月14日中午11点,我从门缝看见赵XX在用手扇于XX耳光,打在耳朵上,…又住了很长时间他们三人出来,我把于XX从照壁上拉起来,看见她满脸是血。”
  2、2009年3月14日管xx询问笔录:“2008年10月14日上午,我在赵XX家玩,…赵XX儿子朝赵XX老婆脸部打了两巴掌,赵XX老婆脸部发青,倒在地上,躺了两分钟后爬了起来,后来派出所来了。”
  3、2011年6月13日管XX询问笔录:“我看到这个男青年用拳朝于XX的头部和脸部打了两拳,这时赵XX的老婆看了我一眼,我吓得提着水桶回家了,他们在里面在怎么打的我不知道了。”
  针对上述三份询问笔录,辩护人有以下几点疑问:
  1、是“赵XX用手扇于XX耳光,扇在耳朵上”,还是“脸部打了两巴掌”,还是“朝于XX头部和脸部打了两拳”?;
  2、是“于XX被打的满脸是血”还是“脸部发青”?;
  3、是“证人从门缝看到打人”,还是“证人在被害人家中玩看到的”?
  4、被害人被打后是“证人管XX拉起来的”,还是“被害人躺了两三分钟后自己爬起来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述证言对于案发时打人的经过和场景的描述,逻辑极为混乱,前后矛盾,根本无法确定本案案发时的事实经过。恳请合议庭对该证言慎重斟酌考虑。
  三、鉴定结论(包括病历)疑点较多,不能证实受害人耳膜穿孔就是被告人殴打所致。
  1、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两份病历(青岛市立医院病历和城阳人民医院病历),本案中全部缺失,案卷中只有城阳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历。如此重要之证据缺失,令人难以信服。
  2、病历显示,被害人自2008年10月15日住院至2008年10月31日是住院期间,被害人耳膜穿孔的诊断日期是2008年10月18日,那么该诊断应当出现在住院病历中,而案卷材料显示被害人耳膜穿孔的诊断却出现于门诊病历中,显然不符合常理。
  3、被害人住院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显示,被害人于10月15日住院治疗,自16日至31日几乎没有接受治疗;且病历中根本没有关于耳膜穿孔的检查、诊断过程的记录以及耳膜穿孔的治疗记录。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应当以第一次到医院就诊为准,城阳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显示,10月15日即案发次日被害人左耳无明显异常,由此推断案发时受害人耳膜没有出血穿孔。城阳区第二医院病历的是否真实?以及案卷中的鉴定结论是否与被告人有关,需要有证据进一步证明。
  四、本案还存在以下疑点:
  1.城阳第二医院病历显示:案发当日,被害人左耳没有感觉,10月18日(案发后第四天),被害人感觉左耳麻木。耳膜因外力受伤而穿孔出血在当时就会有感觉,不会到了第四天才感觉麻木。这根本不符合社会生活经验和日常规则。若是四天后才感觉耳膜出血的话,必定与本案没有关系。
  2.本案2008年10月立案,为何直到2010年1月7日才传唤被告人?2012年3月19日才结案?
  3.2008年12月12日赵XX的笔录与证人于XX2008年10月29日的笔录互相矛盾,整个过程完全不一致。
  4.2010年10月7日被害人的笔录与证人王XX2009年10月22日的笔录互相矛盾,被害人在笔录中说“自己倒在地上,王XX和赵XX出来了,然后她的邻居把她拉起来”,而王XX和赵XX的笔录都没看到被害人倒在地上。
  5.证人管某在2011年6月13日笔录说:“拉被害人起来后,没看见赵丕高,等派出所来了以后,才看见赵XX在大街上”,与被害人于XX及其他证人所说的“在大街上互相争吵”的过程完全不一致。
  上述疑点证明案件事实不清,各个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不能证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纵观本案的全部证据,本案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12年10月19日
 
  对于以上小编题整理出来的刑事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内容,大家有没有从该篇文章中得到相应的了解呢,如果大家还有不了解或想了解更多这方面内容找我们律师在线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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