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容是什么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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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税收的缴纳,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在进行税收缴纳之前需要对所缴纳的税收进行一个信息方面的登记。这也是为什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国家对于土地使用税缴纳进行一定的规定。比如说制定暂行条例,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容是什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首先在这个暂行条例当中主要是围绕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整个过程来进行的,其中包括关于哪些税收是免征的情况,还有就是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时间以及具体的缴纳方式,同时规定了该暂行条例从哪一年开始执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卓律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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