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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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常见的就是关于人身和财产方面的赔偿,但有的时候受害者可能还会要求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对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支持,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在此规定中,对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方式等作了相关规定: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索赔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通过上文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的详细解答,小编相信大家对该问题也是有一定了解了,同时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如果对该内容有不满意的,大家可以找律师网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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