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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律师身份严格认证,完善的赔付保障不满意可退款。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305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交通费2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2日,被告林某驾驶浙A×××××号车辆与原告驾驶的浙A×××××号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平安公司系浙A×××××号车辆的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原告实际花费修理费30500元及交通费若干。二被告至今未赔付相关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林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浙A×××××号车辆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主张的车损无异议,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公司未到庭,其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浙A×××××号车辆在我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对原告主张的车损无异议,其余费用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被告所述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维修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以此作为本案定责依据。被告平安公司系浙A×××××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故应由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由被告林某承担。现原告为修理车辆花费维修费30500元,应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000元,剩余28500元,由被告平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刘某2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2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