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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律师身份严格认证,完善的赔付保障不满意可退款。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陈倩倩出庭,指控:2015年1月18日9时至13时,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杭州开端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沙金座1号楼2302室)刷单员掌握刷单工作资金账户的卡号、密码及动态E令的职务便利,分四次将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61700元转账至其银行账户内,后携款潜逃。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尹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租房合同、授权委托书、发生情况报告表、营业执照、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单位杭州开端服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