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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律师身份严格认证,完善的赔付保障不满意可退款。2013年7月29日,易某祥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利息13%;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该借款的利息,未偿还本金并提出继续使用该100万元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又重新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被告每年偿还利息,双方每年签订新的《借款合同》至2019年7月31日到期时,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双方也没有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乙方(借款人)公司生产经营,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借款利息为年利息15%,借款时间一年,还款时间和方式为2019年7月31日一次性还清本金和利息;此外,合同还约定,还款日期超过30日应付当期还款金额20%违约金;A公司、易某祥均在该《借款合同》落款处盖章、签字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易某祥、叶某荣均系A公司的股东。
一、被告A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某梅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并支付后期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A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某梅违约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