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三原告母亲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肇事司机借他人车辆使用,因双方均有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承担主次责任。因车辆附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三原告的大部分赔偿都由保险公司按照比例来承担。
本案一波三折,三原告母亲因事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提起诉讼的主题资格,故先提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并推选监护人。但因三原告母亲年纪较大,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去世,因此三原告作为唯一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才享有了提起交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关于赔偿项目无太大争议,争议较大的就是赔偿金额上,律师认为对于存在多种计算标准的情况一定要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发生有人损的交通事故时,一定要第一时间积极进行救助并及时报警。对于车主而言,购买保险也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