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作为居间方为被告寻找合适的出租方,后被告与出租方达成租赁合同,被告因自身原因未实际使用该租赁房屋,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居间费。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居间方在合同中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如实告知被告有关房屋的情况,并促成被告与出租方达成租赁合意。而被告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房款的行为就能说明原告已经履行完成了自己在居间合同的义务,也有权利要求被告履行其在居间合同中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尽到忠实义务而拒绝支付居间费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保留好相关的凭证。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