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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例外情形?

2020-08-25 13:52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商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也会有例外情形出现,那么那些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不正当行为的主要表

在商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也会有例外情形出现,那么那些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不正当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请看下文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
(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1)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
(2)地方封锁。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2、亏本销售行为。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前行为有:
(1)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2)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
(3)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
(4)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
(5)通过以物抵债,
(6)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7)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8)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
(9)采用其他方式,
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是以尽快回笼资金或者由于商品本身特点决定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其他旧机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强行搭售行为。搭售可分为公开搭售和隐蔽搭售形式,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四)商业侵权行为
1、侵权商业秘密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
(五)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不正当行为的例外情形介绍,以及不正当行为具体表现的介绍,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武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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