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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武汉婚姻财产律师离婚时哪些房产不能进行分割?

2020-09-02 18:58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离婚时不管是起诉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会面临着财产分割,那么离婚时哪些房产不能进行分割?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时不管是起诉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会面临着财产分割,那么离婚时哪些房产不能进行分割?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一、咨询武汉婚姻财产律师离婚时哪些房产不能进行分割
1、用他人身份购房
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分割。
2、买二手房未过户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做分割。
3、受赠、继承未过户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4、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做出种种限制。
 
二、咨询武汉婚姻财产律师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要求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道关口。它们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原则。给予弱势方的帮助,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经济生活功能,保证了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了惩罚,这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三种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介绍,有不能分割的房产介绍,以及离婚时少分或部分的情况,如果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武汉婚姻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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