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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武汉权威刑事律师申请刑事赔偿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2020-09-04 18:02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有哪些?申请刑事赔偿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咨询武汉权威刑事律师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违法原则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它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
2、无罪赔偿是刑事赔偿特定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中无罪赔偿归责原则的特定规定。
3、国家免责条款精神是刑事赔偿辅助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法律,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由于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存在某些不相衔接之处,应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总体立法精神来加以理解、把握,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冲突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免责条款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刑事存有“国家免责”情形的精神。《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对于有违法行为,又不认为是犯罪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国家虽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等于国家因此对其被羁押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免责条款精神原则,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1)公民因个人有过错行为的,国家不予以赔偿;
(2)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依《刑法》,《刑事诉讼法》不负法律责任的,国家免责,不负赔偿责任;
(3)违法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失去取得赔偿的权利资格;四、依法律规定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二、咨询武汉权威刑事律师申请刑事赔偿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3、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4、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5、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赔偿的规则原则介绍以及申请刑事赔偿的流程介绍,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武汉权威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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