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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3:12:19 阅读量:
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老人没有能力或者身体不方便。他们只选择了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方式,却不知道哪一种更有效,那么公证遗嘱和自拟遗嘱的效力如何呢?123律师123律师网总结了相关知识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公证遗嘱和手写遗嘱有什么作用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亲笔遗嘱。《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理书写、记录和口头遗嘱。从第二十条最后一句话,我们很容易理解,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他遗嘱(包括自拟遗嘱)。
遗嘱效力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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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不合格的代理、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感兴趣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遗嘱中未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37条规定,遗嘱人不保留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方式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第《意见》条第41款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然后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意见》 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视为无效。第《意见》 39条规定,生前遗嘱的行为违背遗嘱的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者继承前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视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遗嘱。《意见》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带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第《继承法》条第43款规定,义务能够履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有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按照遗嘱负责履行义务和接受遗产。
123律师网123律师网提醒你,立遗嘱人有几份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以上是为你总结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你。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有疑问,请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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