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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3:50:45 阅读量:
论离婚处理与囚犯子女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为:……(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因此,如果孙女士要求解除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她可以向孙女士自己的住所或惯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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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抚养权利和抚养费用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为哺乳期后的母亲抚养。如果双方在哺乳后因抚养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本案中,由于孙女士的丈夫在服刑期间正在进行劳动改造,无法亲自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孙女士抚养生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于123律师5)费用的支付,《婚姻法》第37条进一步规定:“离婚后,一方123律师5)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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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的丈夫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收入。如果两人离婚,孙女士可以要求丈夫用他的一些财产来抵消育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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