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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4:01:03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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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分居是由于两年的感情不和,可以决定离婚。由此可见,分居肯定是由感情不和引起的,例如,因工作和学习而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分居,但有其他法律条件,离婚仍然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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