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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4:40:35 阅读量:
一、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包含的三个限定内容是什么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二、离婚赔偿程序
新《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赔偿程序。因此,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行政离婚,如果双方已经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双方不能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三个限定内容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无辜的一方作为原告依据这一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从www咨询律师。法律。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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