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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4:47:48 阅读量:
一、普通商品房
如果是婚前全额购买的财产,
1.一方全额支付购买费用,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不管这笔钱是他自己的还是他父母的,这笔钱显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一方全额支付购房款,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双方是否就房地产达成协议,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完全给予对方,另一种是与双方分享。
3.一方全额支付购买费用,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一般属于共同所有。
4.以双方名义登记的双方出资为共同所有。
5.如果双方出资并以一人名义登记,还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这是投资者给对方的礼物还是贷款,也有共同的可能性。
如果是贷款或借来的房子,
1.夫妻一方婚前签字,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屋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婚后双方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财产登记方在离婚时向对方予以补偿。
2.婚前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为共同财产。
3.如果首付和贷款偿还都是在婚后,它们通常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全额购买的财产,
1.婚后买房是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来说,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
2.如果双方父母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的名下,则该房屋可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同拥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仍属于个人财产。
4.如果父母一方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屋的产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则该产权应被视为父母仅给其子女之一的礼物,该房屋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第二,中央产房
中央产房是指产权属于北京市中心单位的公有住房。如果要分割的房屋属于在中心产房购买的公房,即员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措施)购买并领取产权证,离婚案件中的分割与商品房的分割基本相同。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专项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单位的协议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房屋,财产的所有权可能在离婚时无法完全处理,或者只能一起使用和居住。
所购公房因各种原因需要转让、变更和抵押的,由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房屋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第三,军事输送室
一般来说,军队产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处理离婚比较麻烦,也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所以只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析。双方都是士兵,只有一方是士兵的待遇可能不一致。
第四,租房子
丈夫和妻子一起住在只有使用权和居住权的公共房屋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以出租:
(a)租用的公共房屋
(七)一方出租本单位的房屋,返还或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将房屋调换的;
(八)双方婚前租用公房,婚后合并和交换房屋;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都可以出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都可以出租、一方可以出租的公房,承租人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特别说明: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财产的情况如下:
首先,在农村地区非法建造小产权房屋。
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为由双方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通过另一项诉讼解决。
第三,丈夫和妻子只有这栋房子,还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想要房子的所有权。贷款还清后,可以单独结算。
第四,丈夫和妻子居住的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登记。因为它涉及到外人,所以通常是分开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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