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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5:35:43 阅读量:
我们知道,诉讼离婚是离婚的方式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时,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参加案件的审理。一方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说明,并提交个人意见。那么夫妻离婚起诉一方不来怎么办呢?在这里,123律师制作了一个小系列来回答读者的相关知识。
一、夫妻离婚起诉一方不来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一名原告参与诉讼,很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利影响。主要弊端有:部分原告知道被告下落但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审查;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已经破裂是无法查明的。一旦被告出现,他经常不同意判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司法实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
1、同时适用于两种公告。最高法院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时,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的服务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审判实践中,离婚通知书送达案件时,可以在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张贴在原告和被告直系亲属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公告栏上。被告人下落确实不明的,缺席判决不会产生不利后果;如果原告隐瞒真实情况,被告的直系亲属和相关亲友会尽量告知被告;如果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债权人可以将相关情况向人民法院举报,可以避免当事人利用假离婚规避法律。
2.明确失踪人员的证明标准。在审理离婚通知书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判断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谨慎对待分割的共同财产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通知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被告,交给原告保管。一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被告,但从属于被告的财产中扣除的托儿费归原告所有。这两种做法都有缺点。前者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被告不再出现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考虑被告的未来情况,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财产时,决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给原告,一半给被告,被告财产的一半由原告保管。保育费可以根据被告的保育费数额,以被告的部分财产抵缴。
二、离婚起诉书格式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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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示范文本原告秦,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房,电话: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电话号码为.
声称
1、原告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知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都不一样,特别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暴力性格,经常对原告破口大骂。婚后不到两年,被告就在找借口租房,离家多年。从那以后,被告和我就像牛郎织女一样过着各自的生活。结婚这么多年,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意识到夫妻之间的相互关心,也没有意识到夫妻之间的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想要的只是家人的一点点温暖。但是,如果累了,只能默默承受;苦,无人知晓;生病的时候照顾好自己;受委屈了,没人能说得懂。我独自照顾我的儿子。
分居期间,被告很少询问自己的情况。偶尔他回到家,对我也很冷漠。他讨厌对方,不与对方沟通,使得夫妻关系日益淡薄。更可悲的是,被告还在沾花惹草,男女关系不正当,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从而严重伤害了夫妻关系。
因为受不了这种不动感情又温馨的夫妻生活,6月份提出协议离婚。虽然双方都认为没有和解的可能,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实践证明,夫妻分居多年,性格不合。而且由于被告未履行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的义务,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因为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分居多年,继续同居没有意义,所以结束这段婚姻是合理的。
我儿子陈某某一直和原告生活在一起,从小被原告抱走,但被告一直没有关心和照顾过儿子的生活。为了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月入一万元,经常不回国,联系不上,要一次性交维护费元。由于原告收入少且不稳定,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屋应判给原告。
因此,原告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你院依法作出判决。
我在此交流
城市某一地区的人民法院
附体:秦
日期
以上是123律师123律师网带来的夫妻离婚起诉一方不来怎么办的相关知识。离婚要慎重,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样整个过程才能更顺利。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去12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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