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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6:25:21 阅读量:
【案例】,日记可以推翻自写遗嘱吗?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在最近一起继承纠纷的判决中给出了否定的答复。
原告蔡女士系中山市公民,于1988年与(台湾省居民)结婚,但未登记结婚。后两人生了一子一女。同居期间,中山设立了别墅、豪宅等四大楼盘。2000年7月12日,写了一份亲笔遗嘱,内容是“本人将返回台湾省,免得我不幸,并将大陆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委托给蔡”。
2005年1月16日回到台湾省后,第二天陈某突然因病去世。陈某为其前妻在台湾省所生的四个孩子办理了父亲死亡公证,并与蔡女士协商继承其父亲在mainland China的遗产。蔡女士认为,虽然陈某结婚时没有登记,但他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陈某2000年写的遗嘱内容,她有权继承陈某在中山市的全部遗产。
由于无法与前妻的子女协商,为了保护自己和两个孩子的继承权,蔡女士将的四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她对在的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被告当庭辩称,原告蔡提供的身份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蔡没有证明他与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也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庭上,被告还出示了父亲生前写的日记,称陈某在后来的日记中对其财产的处理做了相应的安排。例如,2004年2月16日,陈在日记中写道:“21点与蔡谈判:内容、别墅对她来说、今后一切生活和其他事情都与我无关。我的产权是我自己处理的。”这是陈某否定先前《遗书》的最新意思;2004年2月23日的日记部分写道:“14点我母子打我,我重疾又吐血”。蔡长期虐待,也应该失去继承权。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山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首先确认,原告蔡与之间的关系应视为事实婚姻。关于日记和遗嘱问题,法院认为,《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有遗嘱,按遗嘱处理继承或遗赠……”本案中,陈某于2000年7月12日所立的自写遗嘱是其真实的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其他自写遗嘱或公证遗嘱没有时间变更其内容,应视为合法有效。陈某于2005年1月17日去世,他的遗嘱开始生效。原告蔡应根据遗嘱内容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位于中山市的四处房产是本人的合法财产,应属于原告蔡继承的财产。《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蔡的子女是原告蔡和的子女,留在内地的遗产应当保留必要的份额。蔡母子应根据遗嘱内容享有继承权。此外,被告提及的日记内容中陈某所作的财产处分不能认定为自写遗嘱,因为不符合我国法律对自写遗嘱的要求。日记中记载的蔡母子虐待的情节,因已死而无法认定,其内容也无法考证,也无有效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
据此,本院判决:确认遗嘱人于2000年7月12日所立的亲笔遗嘱合法有效,确认位于中山市的四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包括某房产中的动产)归原告蔡及其子女共有和使用。
案子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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